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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德宇诉俞敏洪、群言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案

作者:                   来源:                 时间:11-03-09 08: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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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 二中民终字第 05780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德宇,男, 1963 91 出生 ,汉族,自由职业者,住 北京市朝阳区康家园 11号楼 14单元 103室。

委托代理人郑文吉,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渝,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敏洪,男, 196210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新东方学校校长,住 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后营北上坡 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群言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厂胡同北巷 1号。

法定代表人范芳,社长。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余明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研,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号三利大厦四层 4007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归净,女, 1981216日出生,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 218号。

法定代表人田文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莲香,女, 19571012日出生,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办公室主任,住该单位。

 

上诉人岳德宇因与被上诉人俞敏洪、群言出版社、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网)、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以下简称王府井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 20081219日作出的( 2008)东民初字第 6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 20092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岳德宇原审诉称: 20072月,群言出版社出版俞敏洪编著的《考研英语词汇 词根+联想记忆法 便携版》(以下简称涉案图书)一书。该书涉及“联想记忆”的部分大约有 300个词条,而构成这部分精华内容的约 100个词条全部是抄袭岳德宇的著作《奇思妙想记单词》、《三三速记英语词汇》系列丛书,抄袭方式既有一字不改的低级抄袭,也有增删字词、颠倒前后顺序、颠倒对应关系、两句拼成一句、情节结构相同的高级抄袭。在有关英语单词记忆的图书中,词根词缀是通用的公共知识,所以该类图书的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高度原创性记忆方法的应用数量。通过对比,涉案图书中如果抽掉被上诉人抄袭内容,其使用价值将大大降低。俞敏洪和群言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岳德宇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当当网、王府井书店销售涉案图书,亦构成对岳德宇著作权的侵害。且当当网在诉讼期间继续销售涉案图书,属于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仍不停止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 1、群言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并在《中国图书商报》上刊登公开声明,召回各地尚未售出的侵权图书,如拒不执行,则要求在《中国图书商报》上刊登禁售令,由群言出版社承担费用。 2、当当网、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涉案图书。 3、俞敏洪、群言出版社、当当网按照违法所得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共计 3万元。 4、俞敏洪、群言出版社在《北京青年报》上非中缝位置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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