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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可不可以抄袭——华南农业大学教师“抄袭”课件一案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作者:衣庆云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10-02-01 10: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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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可不可以抄袭

——华南农业大学教师“抄袭”课件 一案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衣庆云

 

华南农业大学 刘副教授状告同事 曾老师“抄袭”教案一案(以下简称“该案“)去年底已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 [ ] ,一审判决尚未做出。媒体在报道这一案件时所做的评论是:教师抄袭课件在高校很常见,但因抄袭课件而打官司却很少见,这起诉讼很可能是“课件抄袭第一案” [ ]

“教师抄袭课件在高校很常见”——高校和高校教师的社会形象就是这样吗?这一问题不论也罢。该案确实提出了关于课件这样一个特殊作品类型的值得探讨的著作权法律问题。而且,从媒体甚至是媒体采访的“知名律师”等专业人士对该案的评论来看,对著作权法的一些基本原理的理解应用,也有“赘论“一下的必要。由于没有法院的判决书,对该案事实的了解只能从媒体得来,以下评论或观点也可能确实是无的放矢的赘论。

该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课件是否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二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抄袭。

第一个问题比较简单。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构成,核心是强调独创性。尽管对独创性的判断无法在立法上做出精确的界定,各国的判断标准也存有差异,但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的“智力投入”应是共同的原则。课件制作者可以通过课件形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制作者需要对拟表达的内容充分消化理解,选取最为适当的方式表达出来,其智力投入勿庸置疑。一些课件是利用公开软件将公共领域或他人的成果选择、编排、提炼而形成,可能其选取的片断均不是制作者智力劳动的产物,但在整体上,对材料的选择、编排、提炼以及演示方式,均是制作者投入智力劳动的体现,也构成独立的、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当然,如果几乎没有什么选择、编排、提炼以及演示方式的考虑,只是按照通常课程安排的顺序将他人的作品或公共领域的作品内容剪辑后进行“粘贴”而成的课件,可能会因不具有最低限度的智力投入而被认为不是作品。从媒体报道的该案情况看,涉案课件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没有问题。

那么,课件属于哪种类型的作品呢?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课件进行不同的分类,但与判断课件作品性质相关的,主要是从表现形式和创作方式的角度进行的分类。依表现形式,课件大体上可以区分为演示型和交互型两种。演示型是指以文字、图解、声音、动画、视频等元素演示教学内容的课件,以单方演示为特征;交互型课件以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人机之间的信息沟通,以学习者的自主性为特征,复杂一点的交互型课件具有智能性。依创作方式,课件可以区分为软件工具创作型和软件设计创作型。前者是直接使用公开的软件,利用软件的既有程序、格式、工具等添加文字、图解、声音、动画、视频素材而创作的课件;后者是一种独立设计的软件,以独特的程序设计实现创作者追求的教学功能和教学目的。论者多将课件定义为软件,这是不够妥当的。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③]。显然,将软件工具创作型的课件归于软件作品是错误的。因为对这类课件给予著作权保护的既不是其中的计算机程序,也不是上述定义中的文档。这类课件作为作品主要是指文字、图解、声音、动画、视频等元素的组合,其不能归类于我国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有名作品,是一种综合作品形式。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只是单一的文字或动画元素的课件。软件设计创作型的课件则有两个层次的作品形式:在整体上,属于由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构成的软件作品;从软件承载的内容上,则属于与软件工具创作型课件同一性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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