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与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
衣庆云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核心财富,是市场竞争的利器。国内企业在总体上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能适应知识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的需要,急需提高对知识产权重要地位的认识。研究知识产权战略,开发、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有效应对国外优势知识产权的挑战,是国内企业面临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
知识经济
知识产权
市场竞争
当今世界,知识经济已初现端倪,知识资源逐渐成为主导性、支配性的资源。而知识资源的核心是以知识产权表现出来的“知识”。可以预见,知识产权作为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核心财富,在企业竞争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将愈显突出。实际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已经开始以知识产权作为王牌,占据和扩张其市场范围。近年来,西方国家有目的的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据统计,
在核技术、计算机、医药、生物通讯和半导体等高技术领域,外国在我国申请的发明专利已经达到了我国受理的专利总量的
90%
以上。在其他一些主要技术领域,西方国家的优势地位也非常明显。这样,当国内的相关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发现我们需要开发或使用的技术,已经被外国人申请了专利。此时,我们只有两个选择:或者向外国人交一大笔使用费,换取使用权;或者停止相关产业的发展,把市场拱手相让。有人把目前这种态势形象比喻为外国专利在中国“跑马圈地”。然而,真正危险的是国内的大部分企业没有意识到危险的存在。许多企业实际上连起码的专利意识都没有。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有
70%
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95%
以上的小型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不仅如此,我们一些企业对自己的技术秘密、技术创新严重缺乏保护意识,一些科研成果通过学术交流、发表论文、公开展览或使用的方式向国外无偿公开。即使一些申请了专利的成果,由于只申请了中国专利,也随着专利的公开而被西方国家无偿获得和使用。在商标领域问题同样令人忧虑,国内企业至今仍然缺乏必要的商标意识,许多企业甚至没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国外的一些大公司,如索尼、联合利华公司等,拥有的注册商标达到几千件、上万件。其一个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数量甚至超过我国一个大城市所有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数量的总和。而且,我国少量的一些能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又纷纷在国外被抢注,我们通向国际市场的路被硬生生的堵住了。而外商在进军中国市场时又瞄准了中国仅有的一些名牌,通过合资、收购的办法,将我国原有的这样一些名牌控制在自己手里,予以长期的闲置和冷却。仅就人们熟知的饮料、洗涤用品、化妆品等行业来看,原有的一些国产名牌绝大部分被外商“合资”后销声匿迹。我们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同时遭到外商的夹击。在中国加入
WTO
以后,我们用什么去跟外商抢占市场?
因此,全面提高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尽早制定应对西方国家咄咄逼人的知识产权攻势的策略,是非常紧迫的任务。目前,企业界急需在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认识:
(一)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战略性资产,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利器
知识产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种特殊权利。其中,专利权实际是以国家权力保障的一种合法的垄断,拥有一项专利,等于拥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独占的市场。以获得专利权来占领和控制市场,比任何其它竞争手段都更直接、更有效。同样,商标知名度的大小,也是企业市场占有率的象征。拥有一件名牌商标,就会获得持久、稳定的市场。所以,知识产权是高科技条件下企业最重要的资产,拥有知识产权,就是拥有市场,就是拥有财富。
目前,国内企业急需在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机构,追踪世界知识产权发展的最新动向,尤其是主要竞争对手的发展动向,根据本企业的技术领域和技术水平,制定一套缜密、有效的应对策略。这些策略包括知识产权的开发策略、实施策略、保护策略以及针对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的遏制和超越策略等等。
(二)确立和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尤其是与企业联系密切的工业产权,其获得方式与一般的有形财产不同。工业产权一般需要有关主体主动申请,经特定的审查批准程序,才能获得。企业所完成的科研成果,除适合于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以外,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都应当积极申请专利。企业使用的商标,应当及时申请注册;对已拥有的驰名商标,还应当申请相应的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否则,自己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发的成果就可能被他人无偿使用,成果的经济效益也难以实现。而未注册的商标,还可能被他人抢注,替别人做了嫁衣裳。长期以来,由于体制因素的影响以及知识产权意识的欠缺,许多企业只重视科研成果的申报,而不重视申请专利。造成许多科研成果不能转化为企业的资产,被他人无偿利用。这实际上是企业资产的流失。但是,对这种形式的资产流失,许多企业并没有意识到。
企业取得知识产权后,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还应当积极关注他人的知识产权,防止落入他人的知识产权陷阱。国内有些企业在确定科研课题之前,不进行专利检索,结果耗费了大量时间和财力形成的成果,一旦投入应用,就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已有的专利权。更有甚者,国内一些企业不重视开发自主知识产权,靠投机取巧、私自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牟取不当利益。不管是有意侵权还是无意侵权,都是日益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所不容的。
WTO
确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一个国家对其他缔约方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利,就可能会被投诉到
WTO
的专门机构。
1997
年底,美国指控印度未履行
TRIPS
协议关于保护医药和农用化学产品专利的有关条款,
WTO
的争端解决机构仅用不到一年的时间即作出最终裁决,判定美国胜诉。这是
WTO
通过其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第一起案件,显示了该机制的迅速有效的特点。
(三)正确运用法律,回击知识产权的滥用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特定权利主体的一项特殊权利,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亦即知识产权法所讲的独占性。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要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限。因此,各国法律一般都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例如,各国法律都认为有意不实施专利,就是对专利权的滥用。我国专利法第
51
条对这种行为也规定了限制措施。
TRIPS
协议第二部分第八节中,专门规定了在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中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在我国拥有绝对优势的地位,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他们有可能利用其知识产权的优势,进行技术或市场的非法垄断,损害我国相关企业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应当尽快熟悉国内知识产权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运用法律武器,回击优势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滥用,有效遏制其优势地位的非法膨胀,为自己争取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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