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某话剧团的专职编剧张某根据剧团的要求写了一部剧本,剧本写完后,交给团里领导审阅,希望能上演这部戏。但是由于剧团的经费紧张,一时安排不上。后来,外地一剧团找到张某,问有什么好剧本没有,张某考虑自己的剧本在本团很难有上演的机会,就将此剧本提供给外地剧团,外地剧团支付给张某一笔报酬。一年后,张某所在剧团准备排练此戏时,忽然发现外地剧团已在公演此剧,遂找到张某询问,张某称该剧本为自己所编,著作权属于自己,完全有权决定由谁排演。何况,自己曾找过剧团,剧团表示一时安排不上,就给外地剧团了,自己有权决定。话剧团称张某的剧本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剧团,张某无权将剧本转让,并要求张某交出酬金。张某不同意,说著作权归自己,拒绝交付。话剧团要求外地剧团停演并诉至法院。
那么,张某的作品是不是话剧团所称的职务作品呢?《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
16条规定,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构成职务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作者与单位有劳动关系。除本单位的职工以外,还包括聘用关系、临时借调等。(
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3)公民创作作品的工作任务,应当符合单位的业务范围的性质。张某创作的作品完全符合这几个条件,属于职务作品。
对于职务作品,《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种情况:第一,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第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享有:(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上述案例中张某的作品显然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张某应当享有著作权,但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其未经单位同意而许可另一单位使用,则侵犯了本单位的优先使用权。如经单位同意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所获报酬,作者与单位按约定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