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如何确定?
美国某作家通过翻译、整理大量的丹麦文的资料,写成传记作品《安徒生》。另一作家看到该传记后,又在此基础上写成小说《安徒生》。前一作家认为,小说《安徒生》的作者未经其同意,使用了传记《安徒生》中的资料,系侵权行为。而小说的作者认为,传记作品《安徒生》中所讲述的安徒生的人生经历,都是源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公用资料,使用这种资料不是侵权行为。审理此案的美国法官在的判决书中写道,有关安徒生人生经历的丹麦文的资料确实不再享有著作权,如果小说《安徒生》是直接根据这些资料创作的,当然是没有问题的。但现在,小说《安徒生》是使用了经翻译、整理成英文后的《安徒生》传记,这就是侵权行为了。因为《安徒生》传记是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
该案中提及的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或整理原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由于演绎作品是根据已有作品派生而来的,也称派生作品,与其相对应的作品就是原作。上述案例中的小说《安徒生》就属于演绎作品。
关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
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可见,对演绎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著作权法》是给予充分肯定的。而同时,《著作权法》又强调尊重原作作者的权利。改编、翻译、注释或整理原作品,都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在上述案例中,小说《安徒生》的作者就是因为擅自使用了享有著作权的《安徒生》传记而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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