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
退休多年的高级工程师张志达,研制出一种高效节能灯,该灯已于
2003年
4月获得专利权,并投入生产。
2007年
3月,张工发现市场上销售一种相同的产品,在其包装上也有专利标志和专利号,和自己发明并生产的产品完全一致。经查,是某省一家仪器厂生产的。于是,张工向某省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请求处理是。某省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经核实,认为某仪器厂的行为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某仪器厂对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的处理决定置之不理,
3个月后,张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仪器厂提出异议,认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的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能强制执行。那么,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到底是否有权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呢?
我国《专利法》第
57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而,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完全有权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这里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目前大部分地方的主管机关称“知识产权局”)。
如果侵权人不服专利管理机关决定的,
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注意,不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仅能居中调解,无权责令侵权人赔偿。当事人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申请人可以侵权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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